孔孝天点头,虽然后来没再跟任真单独见过面,但他们对任真的辩护方向大概有个猜测。
再加上开庭至今展示出来的东西,任真的思路基本上已经很明确了。
作为对这个案件最熟悉的几个人之二,他们听出谭海周刚才这几句话已经偏了。
“任律师这个不当得利,建立在许家先的行为属于取款这个基础之上,存款取款的行为,意味着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变动。
他就是要反驳,也应该从债权债务关系上下手,否则的话,人家这个不当得利就是成立的,怎么能从不当得利本身的性质入手呢?”
段逸平和孔孝天对公诉人的水平指点了一番,有些感慨。
现在看来,任真这个年轻后生的思路,貌似还真挺有效的。
按照这个态势走下去的话,说不定这个无罪还真让他打成了?
果不其然,谭海周刚说完,任真几乎不需要思考,就直接站了起来:
“公诉人说当事人主动作出一定举动,从而获取利益,此处的举动是指许家先将银行卡插入自动取款机,操作机器进行取款。
但辩护人需要明确的是,许家先使用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并不必然引起钱款取得的后果,他只是向机器发出了指令。”
谭海周说完之后,几位法官也觉得有些不对,没等他们细想,任真就替他们思考完了:
“在接受到指令之后,机器还需要对这个指令进行核准,接下来才是钱款从机器内部往外交付,最后还要在系统上完成记账。
在之前的判决中,也曾经对自动取款机的性质进行了明确,即自动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跟拿着银行卡到柜台上取钱,本质上是一样的。
试想,如果许家先拿着银行卡到柜台取钱,柜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许家先想要取100元的前提下,给了许家先1000元,最后他的卡上只扣了1元,难道我们就要说许家先是盗窃吗?
银行的工作失误,为什么是客户来负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