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章 秘密窃取与不当得利

“所以我觉得,许家先这个行为肯定是犯罪了,但可以试着在定罪上下下功夫,只要不被认定为盗窃,而且是盗窃金融机构,起码量刑上不会那么重。”

听完段逸平的思路,在座几人纷纷点头。

他们可不是那种只替家属送送衣服、就会劝当事人认罪的律师,拿到一个案子的第一反应,肯定是先判断是不是犯罪。

如果是犯罪,是哪一种犯罪。

如果确定了犯罪的类型,又属于哪种情节。

段逸平显然就是把辩护重点放在了罪与非罪上,试图通过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帮助许家先减轻刑罚。

这个思路虽然常规,但确实在多数案件上都很有效。

可惜本案不是多数案件。

“侵占罪的话,只有两种情况,要么是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要么是非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陈光明复盘了一下段逸平的思路,摇摇头:“侵占的突出特点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这也是区分侵占和盗窃的本质区别,但是许家先对于这些取出的钱并没有合法持有的基础,你这个思路从根上就立不住。”

陈光明能一针见血的指出问题所在,段逸平一点也不意外,要是他看不出来,那才是见了鬼了。

“这个我也知道,但案情摆在这里,也只能从这个方向试一试了。”

段逸平很是无奈:“我的想法是,自动取款机吐出了不属于许家先的钱,那么这些钱可以认定为遗忘物,许家先只是暂代银行保管。

至于他后面拒接银行电话、不归还钱款,就可以推定是侵占行为。”

“但不管是遗忘物还是埋藏物,都不是行为人通过主动行为获得。”

任真钢笔在本上划了一道:“如果说一个人通过他故意的、主动的行为获得他人的遗忘物,显然违反法律关于遗忘物的定义,这从逻辑上就说不通。

既然这些钱不能认定为遗忘物,那么被告的行为更不可能是替银行保管,所以侵占这个方向肯定是行不通的。”

“伱说的话,跟庭审时候公诉人说的几乎一模一样。”

如果那场庭审不是非公开的,段逸平甚至以为任真旁听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