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章 秘密窃取与不当得利
他在来之前,只是对判决书网上公布的部分简单看了一下,着重看了本院认为部分,对于辩护意见直接跳过。
并不是他觉得辩护意见没有价值,而是公布出的判决书只列出了各个部分的要点,细节上是多有缺失的。
在没有了解详细案情的时候就去看另一个同行的观点,还是语焉不详的那种,任真怕自己会受到一些影响,索性就全部跳过了。
现在这位同行就在眼前,当然要好好研究一下他的思路。
“一审公诉院指控的罪名就是盗窃,而且被盗窃的对象还是金融机构,这个罪名太重了。”
段逸平叹口气:“其实我本人对于许家先的行为性质也不是很确定,你要说他不是盗窃吧,听到这案子,我第一反应也确实跟公诉机关的指控是一致的。
但你要说他像是盗窃吧,我觉得跟传统盗窃有很大区别。
别的不说,单说这个手段上,他跟我们现在刑法理论通说上认定的就完全不符合。”
“许家先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是吧?”
段逸平点头,在场的都是法律从业者,自然知道他说的手段是什么意思。
在刑法法条规定中,对盗窃罪的规定非常简单,就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出现的,分别处以程度不一的刑罚。
但是“盗窃公私财物”中“盗窃”这两个字的含义实在太宽泛,所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逐渐形成了关于“盗窃”两个字的一些理解标准。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现在基本公认的观点,刑法中的“盗窃”二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非常重要的一个标准。
一般来讲,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而言的,即行为人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或最起码自认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
但在许家先这个案子里,能说他在取款的时候,自认没有被银行发现吗?
就算再没有常识,也能看到自动取款机上面那个大大的摄像头吧?
在摄像头下面拿走不属于自己的钱,这个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吗?
但凡是个正常人,想必都会跟段逸平是一样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