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庆元条法事类》这样记载:“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既因盗而强奸者,绞。会恩既未成,配千里。”
这段律法包括了成年和未成年女性,未成年,直接流放3000里之外。(指琼州,万安,昌化,朱崖)
如果被侵犯对象,身体受到损伤就判处绞刑,必死无疑了,即使犯罪未遂,也要发配500里。
而且这段律法,被后来元明清继续沿用,其中,明朝还将“幼女”的法定年龄直接提到了12岁,简单说,只要和12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元朝,可能是因为游牧民族,干啥事儿都干净利落,一点都不拖沓,比如“性侵”,如果“受害人”是已婚女性,对不起,不听解释!
根本不看你是谁,你爹是谁,直接处死。如果“受害人”未婚,也就是,未成年“幼女”,对不起,不听解释!根本不看你是谁,你爹是谁,直接处死!(备注:元朝对“幼女”的年龄划线是10岁。)
在“猥亵”“骚扰”方面,元朝特地给官员划了个标准。
《元律》规定:“诸职官因谑部民妻, 致其夫弃妻者,杖六十七, 罢职,降二等杂职叙用。”
当然,即使划了标准,也有顶风作案,不怕死的。
比如,元仁宗延佑五年,武进县官员达鲁花赤伯不花,因为调戏下属的媳妇儿,就成功体验了一把这个刑罚,免费赠送67棍服务,免费赠送罢免现有官职服务,免费赠送“杂职”且不升职服务。
元朝人可能还有点懒,律法基本上是照搬宋代,只要宋朝律法上属于犯罪的,元朝都一样,关于性侵这一段,真的属于“不听解释,说啥都没用”,因为,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的,都按照“强奸罪”定性。(不论是成年、未成年女性标准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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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一种情况会考量定刑,据《元史·刑法志》记载,犯罪人的年龄,在70岁以上,或者15岁以下,会酌情考虑杖刑、鞭笞,也可以用缴纳赎金的方式折算杖刑(这种例外,不包括强奸幼女)
针对幼女的犯罪,没得洗,直接交代遗言吧!
到了明朝,普通死刑可能有些人已经不怕了,想着,反正死就那么一下,十八年后又可以回来。
于是明朝对“猥亵”“性侵”加了一个“绞刑”,反正,就是增加了死前的痛苦程度。
在“猥亵”“骚扰”方面,明朝比元朝更狠。
明代《大诰》规定,如果在公共场合骚扰女性,或者动手动脚的人,直接断手斩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