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4章 干点正经事咋就这么难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06 字 12天前

第904章 干点正经事咋就这么难

房云林的案子很快开庭了。

中院认为,被告人房云林为摆脱被害人顾传富的纠缠,持械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房云林仅因分赃不均,将一未成年人杀害,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判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房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房云林上诉提出,称其系被逼迫进行防卫,并非有计划、有预谋的杀人,原判定性不准;其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时,被告人的姐姐为其另请了一位律师。

省高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房云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被告人房云林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意见和辩护理由,经查,被害人顾传富多次带人找房云林索要赃款属实,但顾传富系未成年人,且本案系因几年前房云林教唆顾传富参与盗窃而引发的纠纷。

房云林为摆脱顾传富的纠缠,趁其不备将其杀死,不存在被迫防卫的前提;房云林庭审中不能如实供述,对其翻供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认罪态度不好。故其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房云林因盗窃分赃不均持械报复行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一审判决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核准省高院第12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房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