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2章 通谋与共犯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41 字 12天前

“在交易前,你见过杨祖刚那伙人吗?”孟广达问道。

“没有,之前都是老闫在联系,他怕我隔着锅台上炕,所以一直防着我不告诉我实情。”张汗眼神坚决的说道。

看张汗的眼神和表情,孟广达感觉他说的不是谎话。

“孟律师,我这种情况不构成盗窃吧,应该是收脏罪吧。”张汗看向孟广达和宇文东。

“你之前学过法律?”孟广达有些吃惊的看着他,不过稍微一想便明白了,经常干这个,又被处理过,自然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下,这也正常。

“嗯,我之前特意买了本刑法,学习过。”张汗的话证实了孟广达的猜测。

“根据伱刚才所说,你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同案被告人之间是否构成共犯,主要看是否存在通谋。”孟广达说道。

“这个通谋怎么讲?怎么判断通谋?”张汗眼中充满了求知欲。

孟广达看着他,心中暗道: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犯罪分子都开始学法了,太可怕了!不过说不定也是好事,但愿他能痛改前非。

既然人家问了,解答咨询又是律师的义务,孟广达有必要解释下。

“一般来说,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方面,事前通谋的时点仅限于犯罪既遂之前,销赃行为人必须在盗窃犯罪未完成之前与盗窃实行犯存在意思联络,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才进行意思联络的,不属事前通谋。

第二方面,销赃行为人仅知道盗窃实行犯可能要去实施盗窃,但在盗窃前未与盗窃实行犯形成意思联络,在盗窃完成后才与盗窃实行犯共谋实施销赃等行为的,不属于事前通谋。

第三方面,只要销赃行为人在盗窃前向盗窃实行犯承诺,盗窃完成后为实行犯收购、销售盗窃所得的赃物,就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前通谋,不要求销赃行为人对盗窃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目标等具体情节都参与共谋或全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