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6章 丈夫与妻子的那点事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228 字 13天前

“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杜孝生的行为虽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但鉴于双方系夫妻关系,虽然双方感情不睦,但未发展到必须离婚的程度,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人杜孝生与被害人邓琼英之间的婚姻关系一直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在案发前,虽然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过离婚,但其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

因此,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人与被害人仍是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对房事的承诺仍然有效。因此杜孝生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在一般的强奸罪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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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妻子发生X关系时,未必都经过了妻子的同意,这与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X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自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结婚证之日起,双方之间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关系。

同居和房事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是对X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间是不存在丈夫对妻子X权利自由的侵犯的。

换句话说,即便妻子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劈腿,依然构成对夫妻间合法婚姻的侵犯。

如果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则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一直持续稳定的存在,双方虽然感情不和,曾商议过离婚事宜,但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双方的离婚意愿并不是那么强烈。双方家庭对双方的离婚也持否定态度。

在本案被害人赌气回娘家期间,被告人(丈夫)不顾被害人(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其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也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完毕!”方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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