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您小舅子也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他没有杀人的动机,也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他去交警队的目的是偷回自己的车,并不是去杀人。
但是,您小舅子毛得文在偷车的过程中,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有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方轶想了想道。
“您的意思是我小舅子有可能被换个罪名,最后的结果还是死刑?”吕元仁消化了下方轶的话,问道。
“极有可能是死刑,但是不一定是立即执行,说不定能判死缓。当然这里面有运气的成分,也与律师的专业能力有关。”方轶一脸认真的说道。
“方律师,您说毛得文这案子会不会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之前有个京城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在饭桌上曾经提过一嘴。
我对这事不懂,所以想再请教您下。”吕元仁突然问道。
方轶想了下说道:“您说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认为您小舅子的案子不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我给您解释下,你就明白了:
首先,咱们先说查封、扣押、冻结这三个词在法条中的意思。
查封,是指司法机关签封,这种签封应载明查封日期、查封单位并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
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将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暂时扣留。这种扣押,一般是将物品扣在司法机关,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仓库等地。
冻结,主要是指冻结与案件相关的资金帐户,一旦冻结,不经依法解冻,该项资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