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1章 多了一丝莫名的沉重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274 字 13天前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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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人唐仁国在凌晨进入自家超市的休息间进行抢劫,看起来似乎符合上述指导意见的‘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从公诉人提供的案发现场照片来看,小超市的休息间实际上不是生活区,只是临时支了一张单人床供超市老板唐明休息使用,大部分面积被货物占用,实际上是仓库,是超市的一部分。因此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另外,唐仁国与唐明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父亲唐明的休息场所是否得到唐明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

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均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因此,对于被告人唐仁国进入超市休息间对被害人唐明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被告人唐仁国犯罪后主动来到公安机关,并在被讯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故唐仁国的行为构成投案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仁国在案发之日,伙同他人为了搞钱(抢劫)来到自己超市,此后因索要钱财被拒,与被害人唐明发生口角,将被害人打成重伤,随后抢得五万三千八百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自始至终,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搞钱,其回到家中并不存在杀人目的,现有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杀人的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有自首情节,抢劫的钱财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