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 雨幕⑧

审判长:“采纳!”

原告诉讼人:“现在由警方提供陈青峰、刘松、施宏升将还有生命迹象的被害人路煜从六米高的高架桥扔下去的监控,经过警方勘查在视频中的地点发现被害人的血迹。”

审判长:“采纳!”

经过合议庭的谈论结果很快就出来了,审判长敲槌:“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原告诉讼代理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作了证,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诉讼代理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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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刘楠、施阳明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语言辱骂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临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浩、刘楠、施阳明三人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限定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陈浩三人说道:“听清楚了!”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峰、刘松、施宏升对被害人实施蓄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临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青峰、刘松施宏升三人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涉嫌绑架、恐吓等罪名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陈青峰三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陶云、邓凯涉嫌包庇,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做不在场证明、绑架证人等包庇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陶云、邓凯身为老师不注重学生状态,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在被害人告知后选择忽视,甚至作为班主任被改任邓凯选择包庇另外三人对死者进行伤害的事实;被告人陶云身为教师未尽教师责任,判决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下面宣布闭庭,将被告人带下去!”

嘭—法槌落桌案子到此也结束了,池聿看着那叫一个顺心,萧铭和被害人家属路远春对视笑了一下,路煜也得到了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