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了不行,你是不是有二心?又或者有瞒报田产情况,少了的话根据具体天灾人祸来判断。
第五条,确立了家臣分级制度,严格规定了家臣和主家的义务与权力,确立了下级家臣为家臣的家臣,但是依然是主家的家臣,主家依然有权力进行命令。
有些绕口,总结来说就是家臣的家臣也是我的家臣,家臣聘用下级家臣不再随意,需要向主家汇报,编制在册。如果有隐瞒的情况,主家又会觉得,你是不是想造反?
第六条,就是小领代管。在此之前,领地不论大小,都是家臣的封地,但是在这条法令之后,低于一定比例的领地,主家就不再实际授予你了,而是给你相应的俸禄,当然这部分俸禄也是可以世袭罔替的。
通过以上六点,织田信长几乎完全掌握了领内的经济、军势、政治情况,使得他能在战败后快速回血,并且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爆出比敌军更多的部队。
也是凭借分国法改革,信长有了建立自己霸业的基础。
但是这个分国法不是人人都那么容易推行的,作为信长盟友的松平元康(德川家康旧名)在1562看到织田家的强盛,也企图进行分国法改革,最终引发了一向一揆,最后只能向家臣妥协。
小主,
知道德川幕府时期,尽管德川家有很多严苛的法令,但是他们执行的分国法依然是缺少了第三条、不完整的第四条的翘脚的分国法。
德川家对家臣领内的检地全看家臣对主家的忠诚程度,以至于幕末出现了长洲百万石幕府却不知情等情况。
那么宇喜多家的分国法进行到什么程度了呢?在宇喜多直家下克上击败浦上景宗之前,宇喜多家和浦上家从来没有进行过分国法改革。
直家掌权后,通过分布改革的方式,进行了领内同法度、同税收、编制军役状等改革,使得宇喜多家的实力有了一定的增长。
但是直家的军役状改革是不完整的,因为他下克上的进程中需要许多豪族的帮助,因此对于这些豪族也多有妥协。
秀家第一次出阵上月,前来参阵的美作豪族就大多是自己根据自己上报的军役状自行出兵,直家没有权利进行勘验精锐程度与人数是否符合真实实力,只能勘验人数是否达到了豪族自行上报的军役数目。
有着德川家康珠玉在前,秀家也不敢来一场猛烈的改革,选择温水煮青蛙的方式,通过《四田法案》进行变相的分国法第三条田亩控制改革。
在改革同时,严格保护了领地豪族和领民的利益,并且出了奖励政策,鼓励豪族、农民开垦新田,保证豪族、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权利。
在这些改革之中,有一条是秀家绝对不敢越雷池一步的。那就是秀家只要求与豪族55平分新开垦占田税收到期后5年的上贡。
对于已经开垦的田亩,秀家不敢要求他们按比例上贡,依旧以最初的约定上贡税收,不随占田增加而增加。
秀家通过让渡出一定的经济利益,再加上秀家2年来常胜带来的威望,使得领内豪族可以相对平缓的接受《四田法案》。
而秀家也通过《四田法案》掌握了领内的实际经济状况、人口数目,使得秀家的军役状的编制更加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