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章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向北理由而气壮的最大底气,是他知道自己没有做什么亏心事。

所以在后来,在他机会去自己接触外界的时候,他找了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老大,调阅了卷宗。

也是通过调阅到的卷宗和他的认知,他才惊讶地发现搞他的那些人还真的是无所不用其极,连违法的合同也作为书证采用了……难怪他到最后能得到有司的支持。

违法的合同,当然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当然不能作为书证。

书证之合同无效?

怎么不让人感兴趣去了解书证的有关常识和采用为书证之合同倒底是怎么因违法而无效的呢……

人们知道,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并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会计凭证、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不同的行业除了有共性的以外,还有行业本身它自己的个性化书证。

书证作为诉讼证据,早为罗马法所确认。而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至于中国,在其古代的西周的诉讼中亦有运用书证的规定。例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地讼以图正之。”《周礼·秋官》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指文书,别指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一。“傅别”就如同后来凭骑缝核对的票据。“约剂”也是古代作为凭信的文书契券。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当时的地讼、财讼都需调取书证。另外,后来的秦简《封诊式》中,也有将簿籍记录作为逃亡罪证据的记载。

任何书证都没有预定的证据效力,这一铁律是有据可依的。如:《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对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书证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鉴定等方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民事诉讼中,书证应在法庭上出示。审查书证时,应注意书证是否伪造,内容是否可靠,形式是否合格,和能证明案件中什么待证事实等(见文书检验、笔迹检验、印章印文检验)。

特别是能证明案件中什么特征事实,会显得格外重要。

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在形式上,书证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以此作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体。

按照“书证由于其所载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书证具有物质性,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书证具有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特征,和“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性质、作案动机和目的”“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可以揭穿犯罪分子的狡辩和虚伪的陈述““特别是在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书证是不可缺少的证据。”之意义,书证之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和书证之在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不可缺少性,便显得尤为重要了。

向北正是因为对书让有了这样的了解和认知,所以他才对卷宗中作为书证采用之合同书有了下面这些愤慨的灵魂拷问:

出租汽车公司之胆何其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