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被上诉人的逻辑,X可以被当作身份证号使用,C就应当可以被当作姓名使用,看似是对这条法律规定做出了很合理的解释,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分析一下这条逻辑,会发现这样的理解其实是错误的。”
张广志还要反驳,你凭什么说我的逻辑是错的?
但任真没有停下来给他反驳的机会:
“我们暂且认为X或者C是被上诉人口中所称的符号,但是这种符号应该被用在什么地方呢?
或者说,如果把符号用在姓名一栏是否合适?
我想这样一说,答案就很明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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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常人的逻辑思维,规范汉字,当然应该被用在姓名一栏,而考虑到身份证号的特殊性以及长度,添加数字符号使用,明显是更便于记录和区分,防止出现身份证号重合或是混淆的情况。
所以对于规范汉字和数字符号在身份证中分别应该用在何处,法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综合汉字和符号的使用习惯,以及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初衷来看,姓名一栏仅使用规范汉字是更为妥当的。”
任真的条分缕析,明显说到法官们心里去了,一个个忍不住的点头。
“更何况,被上诉人所称的,X作为数字符号被用在身份证中,实际上也是不成立的。”
任真还没有结束:
“如果被上诉人仔细学习过我们身份证号的编码规则,就会知道这个X,其实是作为数字的代替品被放到身份证号上来的。
我们每个人的身份证号都有18位,前17位,叫做身份证的‘本体码’,最后一位则是用来检验真伪的‘校验码’。
把身份证前17位数分别按照定好的系数相加,会得到从0到10共11个不同的校验码,有些人的身份证号最后一位之所以是X,是因为他的校验码刚好是10。
而为了保持我们身份证号都是18位的统一性,才用X来代替10作为特殊的校验码存在。
所以本质上X只是由于特殊的原因成为了数字10的代替品,而不是作为一个英文字母,被用在了身份证号中,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的,符号国标的数字符号。
被上诉人对X的认定逻辑从一开始就错了,那么根据这个逻辑得出C也应当可以作为数字符号被用在身份证中的结论,理所当然也就不成立了。”
妙啊!
跟对面张广志难看的脸色形成对比,王肃宁脸上的雀跃是一点都没遮掩。
原来X是这么来的吗?
长见识了!
我之前一句反驳X的话都说不出来,人家任律师却能给出不成立的理由,甚至还是两个,这就是术业有专攻吗?
早知道一审就找他了,也不至于拖这么久。
在王肃宁心里已经认定这次的任务完成之时,张广志还是硬着头皮开口了。
“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提出,之所以不同意原告张C使用这个名字,除了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之外,还违反了公序良俗。
但是在张C十数年的生活经历中,无论是参加考试学习,还是购买保险,又或者是到银行办理业务,使用这个名字都没有带来任何麻烦,也从未带来过任何负面影响。
张C这个名字从根本上其实并不违反什么公序良俗,只是跟我们大众的文化习惯不符罢了。
在我们常人认知内,张C的这个C确实是英文字母,但同时也是汉语拼音字母之一,被上诉人认为这个C并不足以让普通人的良知出现无法接受的情况。
甚至相对于张粪坑、张吗喽这样完全由规范汉字组成的名字,张C明显更为中立和普通,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影响,所以张C并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听到张广志的举例,要不是还在法庭上,就连法官们都有点绷不住了。
张粪坑?张吗喽?
伱可真是个起名鬼才!
“被上诉人举的例子太过极端,我们还是要从普通人视角来看。”
任真并没有被这个举重以明轻迷惑到:“C确实属于我们汉语拼音字母之一不错,但更为明显的,它作为外文字母在大众心中传播的分量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