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绝的是,他大大方方的承认了,当年给张C用这个名字完成了人口信息的核准登记,是他们执法机关的工作失误。
这样一来堵上了一审法院那个路子,我们不是针对同一事项重新做了个行政行为,而是我们前边办错事了,现在是在纠正;二来,我现在的行为才是在依法行政,伱法院要是不按我说得来,你是想合法作出一个违法的判决吗?
果然专业的事儿还是得专业的人来做,这执法分局开了窍啊,要还是像一审那样傻乎乎的自己派两个人就出庭,张广志觉得这把已经十拿九稳了。
可惜,什么事儿都不会这么顺利啊!
张广志内心感慨了一下,在法官的示意下,起身对建明区执法分局的上诉意见开始反驳:
“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C是左半月形符号标志,作为标准符号在国际上都是通用的,更完全符合我国规定数字符号的特征。
上诉人主张张C这个名字跟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法有所冲突,但是在居民身份证的事项上,明显本案更应该使用居民身份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更何况,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我国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却没有规定我们在身份证上必须使用通用语言文字。
就像我们很多人的身份证一样。”
说到这里,张广志甚至从兜里摸出了自己的身份证:
“这是我本人的身份证,我的身份证号最后一位是X,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如果C作为我国非通用语言和文字不能在我们的居民身份证上使用的话,那这个X应该也不能使用吧?
但是不用我说大家也都知道,身份证号中有X的人,在我国绝对不在少数。
所以上诉人依据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出的推论并不成立。
再者,刚才在法官询问的时候我已经明确说过,C虽然在大多数人的眼里是英文字母,但他同时也是我们汉语拼音字母之一,汉语拼音字母,难道就不是汉字了吗?”
嗯?
法官们不约而同的皱了下眉,前面说的都还在理,这最后一句话怎么有点不太对劲?
“被上诉人也提到了,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被上诉人还提到,汉语拼音字母是规范汉字,但我想说的是,被上诉人对规范汉字的理解有所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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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真开了个头,张广志意识到有点不对。
好像草率了,上次一审执法分局这边没提过这个,他一审赢得很轻松,根本也没查这方面的规定。
现在好像要遭重了!
“我国明确规定的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相关部门以《简化字总表》与《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形式,正式公布的简化字与传承字。
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每一个规范汉字,都是在以上两个表格中可以找到明确对应的出处,可是我翻遍了这两个表格,都没有在其中找到本案涉及到这个C在哪里。
上诉人在庭前,也把这两个表格的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给了合议庭,如果有异议的话,被上诉人和法官们可以再翻找一遍。”
证据?
听到这里,卢广超才意识到,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已经展开了一轮法庭辩论,他这个法官多少有点没控住场。
“下面我们展示一下,一审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在一审中被一审合议庭全部认定。
上诉人在本次庭审前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我们也一并展示一下,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在展示完毕之后提出。”
卢广超经验丰富,并没有慌乱,而是指挥着书记员开始展示证据。
本来证据的变动就不多,举证质证这个环节就可以做适当简化,反正本案的争议点也不在证据上。
证据只是武器,更为重要的,还是双方在观点上的冲突及不同解释。
一审的证据过的很快,任真在庭前也已经细细研究过,双方均没有什么异议。
轮到展示任真补充提交的证据时,速度稍稍慢了下来。
张广志是真的很认真在看任真提交的那两个表格,当然,他知道在其中找到“C”的可能性是零。
可他还是要看,一方面是心底的些许不甘心在作祟,另一方面,他是在给自己争取思考的时间。
任真针对他的意见提出的异议,他一时间还没想到可以辩驳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