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说这个道路交通暂行规则已经废止,就算它没有废止,但是它的内容跟道路交通标志国标产生冲突,那肯定也是要按照国标来的。
你什么等级?放着国标不用用自己的,就显你能是吧?
“虽然1981年的道路交通暂行规则已经废止,但是并不代表其确认的交通标志就无效。”
郭天启当然不可能什么都不说,如果在这里做了让步,那接下来就可以直接判决了:
“对于暂行规则附件中确定的部分交通标志,我市交通管理部门多年来一直沿用,并且将交通标志安装在了规划好的位置。
不能因为原告杜安良对交通标志不熟悉,就此否认交通标志的效力。
交通标志存在的目的,就是让司机们知道,在这个路段可以怎么样不可以怎么样。
而在本案的XX路与XX路段,在道路交通规划中被划分为部分大型车辆的禁行区域,禁行标志放在那里只是为了给司机们起到一个提醒作用。
只要其提醒和指导的目的达到,那么驾驶员就应当在相应的禁行路段绕行,不能因为驾驶员的无知,就认定驾驶员无需承担责任。”
诶,你还别说,虽然说的有点瑕疵,但这话还真有点道理。
犯了错就是犯了错,不能因为你不知道就说你没犯错。
“被告的发言有道理。”
任真附和了一句,让郭天启满意的点头,旋即立即意识到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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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站在我的对立面,会这么好心觉得我说的有道理?
“但是被告忽略了的是,除了交通标志,司机们并没有其他渠道可以得知,XX与XX路口路段是某些大型车辆不能驶入的。
如果你们这个交通标志是国标中42种禁行标志中任何一种,司机如果不认识,闯了限行,那是司机自己的问题。
但是你们在那立了个废止了好多年的标志,要求司机们通过这个可能比他们年纪还大的无效标志,来判断出这个路段是禁行的,是不是太过强人所难了呢?”
“就是就是!”
杜安良在一旁小声附和了一句。
这也就是我们老板人好,要真让我自己缴这个罚款,我们全家未来俩月都得勒紧裤腰带过日子。
“被告还有要说的吗?”
到了这里,这个争议点已经没什么讨论的必要了。
光是以一个废止了的交通标志,宋雅君都觉得几乎可以杀死比赛了。
“没有了。”
苗一雄和郭天启对视一眼,只能摇头。
“那原告这边继续。”
法庭辩论走到这里,任谁都能看出来,西城区交通队确实是不占理的。
而且现在还没有进行到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一百多次违章都没有通知一次,就算这个交通标志是有效的,司机闯了限行确实有错,难道这交通队的工作就没有一点失误吗?
“根据我国道理交通安全法以及A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执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
西城区交通队记录了杜安良未处理的违法行为高达一百零五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剩下的两个争议点存在交叉,任真索性一次性全部说出来了:
“根据道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该规定第八条做出处罚决定,也即制作简单程序处罚决定书。
可事实上,西城区交通队只给杜安良出具了二十四次违法记录的处罚决定书。
无论是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还是在杜安良无意间发现违章后去交通队进行处理,却没有收到全部违章的处罚决定书,原告方认为被告的执法行为都违反了法定程序。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等重要,如果连执法的程序都不合法,作为被处罚一方,又怎么能从内心认可这样的处罚呢?”
“没有对他所有的违章出具处罚决定书,是因为电子信息卡上只能记录二十四条违法信息,不是我们不给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