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章 支取与拿取

第175章 支取与拿取

“虽然这份判决书对于秘密窃取的解释,多少有些超前,但是我个人看来,这样的超前是合理的,不管是把盗窃手段仅认定为秘密,还是把秘密做扩大解释,我觉得都是可以接受的。”

陈光明和段逸平三人都点头,表示同意。

虽然这样的观点对于被告是不利的,但是客观上来说,这份判决书中对于秘密窃取的解释,确实算得上是一种进步。

只不过对于被告人来说,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成为法律进步路上垫脚石的感觉,着实不怎么好受。

“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只能让许家先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孔律师对于不当得利的阐述已经很充分了。”

任真扫了一眼那段辩护意见,又看向判决书上那部分说理:

“许家先实施非法行为时是在与银行秘密的无接触的情形下实施,不符合乘人之危的法律特征,并且在其发现取款机出现故障后继续取款,主观上是为了取得不属于自己的存款,存在明显过错。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当利益的获取,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导致。”

显然,孔孝天对不当得利确实做了研究,但法院的反驳也很有力。

“这样看来的话,不当得利确实也没得打了。”

任真一边复盘一边自言自语,不知道是说给谁听。

但在场众人倒是没什么意见,在陷入对某个案件的思考时,他们都会时不时的进入这种状态。

这时候的思考,完完全全是基于法律本能,不考虑对当事人是否有利,不考虑对案件辩护会起到正面还是负面效果,只把每一个部分在法律上的可能性尽可能剖析出来。

说不定在某一个部分,就会找到可以破局的节点。

任真现在看似是在复盘孔孝天的辩护意见,还有法院的判决书,但实际上同时也是在梳理现有思路的可行性。

“最后就是自动取款机到底能否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之前应该是没有什么先例,法律对此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

不过结合现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对金融机构的含义适当扩张,自动取款机被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也没什么问题。

这个点也没有需要纠结的,那二审的辩护意见基本上都被否了,唯一被法院认定的,对案件的走向没有实质性影响,所以这几个方向行不通。

那反过来说,法院考虑到本案特殊情况,在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刑以下量刑,确实不算重,五年基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