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我非常明确的一点是,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不是机械的,当被告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出现争议时,如何做出认定,我想应当符合大众的常理认知。
如若不然,机械司法之下做出的判决,如何能令大众信服?”
大众认知!
常嘉航立刻想到了,任真之前为赵凯醉驾辩护的那场庭审。
为何赵凯能在酒驾的情况下能被无罪释放?
整场庭审下来,其实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如果赵凯有罪,与大众朴素的情感和认知是相冲突的!
那么放在这里也是一样,宋家乐的话,从公诉人的逻辑出发,确实可以认定为是“聚众”的表现。
这是法律说的。
但同样的,也可以认为是普通人的正常反应。
这是朴素的常识告诉我的。
那么在这个时候应该如何做出判定呢?
任真把这个问题抛给了法官。
“其次,对于公诉人提出的,从被告人先前认罪认罚的行为,可以推定对其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的认可,辩护人还是不予认可。
程序上存在的瑕疵是不能被掩盖的,我们常说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同样重要,就是因为任何一方出现问题,另一方也跟着不可能实现所谓的正义。
所以我认为,一份具有瑕疵的证据,不可以被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宋家乐,客观上并未‘斗殴’,而其‘聚众’的行为性质也存在争议,主观上的故意更是无法被证明实际存在,其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中‘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任真还没结束,几位法官就有些急不可耐的小声讨论起来。
与此同时,高奇林也有些心烦意乱。
庭前会议的时候,被任真指出了诸多程序存在瑕疵,他回去想了好久,觉得其他的都好说,本质上不会对案件产生太大影响。
唯一比较麻烦的,就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思来想去,他决定换一种思路,就是这具结书有效无效都不重要,反正宋家乐都撤回认罪认罚了,我也不纠结这个。
只要从宋家乐签署具结书时,对其犯罪行为是认可的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