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上次开庭,他们对任真的辩护思路早已有大致了解,知道任真马上就要说到民事领域了。
“结合20XX年6月29日当天的情况,优恩公司约见时浩,显然属于以‘民事谈判’的方式与其见面,而其主动提出给时浩两百万赔偿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要约。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时浩家人不满的事实是假,但这部分虚假事实是被优恩公司承认且认可的,实际上,也正是优恩公司主动让时浩写下这部分事实的。
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但无论从哪方面看,时浩虚构事实都属于民事范畴内的合理行为,而不能上升到以此判定其具有刑法上非法占有故意的高度。”
这个辩护角度
几位法官暗暗点头。
本来他们还在想,时浩虚构事实的行为其实很难判定到底是否属于要挟。
结果任真直接不狡辩,时浩就是做了,但这不归刑法管!
被他这么一说,直接从刑事范围内剥离出来了。
只是这个律师这个话听着怎么有点不对劲呢,什么叫“不管优恩公司的动机如何”?
怎么听怎么像话里有话呢?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中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向他人索要财物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本案中,时浩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况。”
“优恩公司与时浩的女儿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这点是不存在争议的,虽然时浩与优恩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其放弃继续追偿的权利,但这不等于时浩不能再向优恩公司索赔。”
小主,
听到这里,法官们的眉头明显一皱。
无论任何人,听到这样的论述,恐怕第一反应都是差不多的。
签了协议不履行,那要协议有何用?
但法官们这明显只是基于常识的第一反应,眉头刚刚皱起,他们几乎同时想到了什么,神情就又放松下来。
任真的发言则还在继续:“本质上时浩是代替其女儿与优恩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但若是后续出现民法上‘显失公平’、‘情势变更’或是新事实等情况,时浩此种放弃追偿的行为属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放弃。
当这种权利放弃会给未成年人带来损害时,时浩的行为很有可能是无效的。”
未成年人的权利!
这个点算是今天最新鲜的地方了,其实在上次开庭时任真也有隐晦的提到,只是没有说的这么直白。
但作为专业人士,法官们只是在脑子里一过,就知道任真的辩护并非信口开河。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三十万是赔了没错,但我后边要是有什么后遗症,三十万不够我治病怎么办?我身体要是落下什么病根,那可是要跟我一辈子的,三十万够吗?
虽然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咱们说好,赔过了就是赔过了,做人得讲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