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辩论,都是基于证据基于事实展开的,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都会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发表自己的观点。
只要不是故意拖延庭审时间,法官一般不会过多催促。
“根据现有证据来看,时浩向优恩公司索要两百万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把所有的事实又理了一遍,翟明才缓缓开口:
“虽然时浩并未对优恩公司有直接要挟的言语,但即使从民事赔偿的角度看,其向优恩公司索要的赔偿数额巨大,与其遭受的损失明显不成正比。”
“根据原审被告提交的证据,其女儿治疗所花医疗费加上购买奶粉的费用合计两万三千元左右,与其索要的赔偿足足相差百倍,不应当认定为简单的民事赔偿。”
数额!
没有再提什么犯意或是非法占有目的,更没有提时浩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要挟。
完全舍弃了原审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意见,翟明在最后,从实践中认定敲诈勒索罪最基本的一个认知,给出了自己的回应。
任真短暂的怔了片刻,便意识到了翟明的思路。
新城区公诉机关给出的公诉意见,在一审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被引用到判决中。
但这并不代表,负责再审公诉职责的翟明,也要完全沿用新城区公诉机关的思路。
现在原审的公诉意见分别被任真一一驳回,翟明果断换了个方向。
并且这个方向,事实上也的确是区分大多数敲诈勒索行为的重要标准。
毕竟假借维权之名,提出不合理索赔的现象层出不穷,总要有一个区分合法维权和敲诈勒索的标准。
不过虽然翟明提出了这个标准,但无论是任真还是审判席上那三位法官,又或者是翟明本人,他们都知道,这基本只是翟明作为一个公诉人,象征性的倔强这么最后一下罢了。
数额的合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很重要,但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当事人本身的行为和主观上。
时浩这个案子,重点部分都已经讨论完了,怎么认定是法官的事,翟明现在提这么一出,最多也就是让法官在认定相关事实时酌情考量一下了。
“对于公诉人关于时浩索赔数额的意见,我想说的是,在维权中提出的数额是否合理,最终还是要看行为人的索赔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优恩公司与时浩的女儿之间存在侵权关系,这一点是已经查明的,没有争议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