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大意了!

在看庭审直播的时候,对于那些闲聊的弹幕,张紫瑜是懒得回复的。

但是在专业问题上,有人提出质疑,她还是会回答的。

“刚才律师提到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我国法律的体系,对证据的性质做了明确规定,一般我们称为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对于这种所有法学生都知道的基础知识,张紫瑜自然是信手拈来:

“合法性,就是说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一般都是要由当事人或者辩护律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

客观性,我们也叫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能证明相关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就像任律师所说的,公诉人没有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潜台词其实就是在说这些视频有可能使伪造的,因此对其客观性存疑。

当然,我们相信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但严格按照规定的话,还是提交视频的原始载体比较严谨。”

牵扯到公诉人,张紫瑜不小心多说了两句,连忙开始给自己叠甲。

“而关联性,是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跟案件相关事实存在法律逻辑上的联系,如果证据跟案件无关,自然也就不会被法官采纳。”

快速解释完三性,张紫瑜立马把注意力全部放回庭审。

任真的质证有理有据,看起来不像是没有准备的样子。

跟那有着明显漏洞的辩护意见一比,简直就不像从同一个人嘴里说出来的。

她已经迫不及待的想知道,任真提交的证据是什么了。

“下面辩护人可以开始举证。”

任真的证据被书记员放到了大屏幕上。

是两张截图。

“证据一,是事发当晚,赵凯拨打120的通话记录。

证据二,是两段任真与医院接线员的通话录音,分别为案发当天凌晨0点12分和0点43分。通过这两段录音我们可以听出,赵凯在案发当晚跟当地医院的接线员有过沟通,被明确告知,救护车都被派出去,能够到达他家的时间不确定。

证据三,是赵凯当晚迪迪打车的打车记录,虽然没有打到车,但我们可以看到,赵凯手机上的等候时间超过了半个小时。这足以证明,赵凯在案发当晚处于打不到车的一个状态。”

“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赵凯在案发当晚的酒驾行为属于无奈之举,主观上没有丝毫恶性,对社会更不具有当然的危害性。”

说到最后,任真还补了一句:“以上证据,都已经提交相关原始载体,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听到任真的举证,审判席上那位,脑袋上已经亮起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咱们现在是在说危险驾驶,你提交这么一堆证据有什么用?

判了这么多年案子,提交这种证据的,倒还是头一次见。

小主,

就为了证明你刚才说的,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想醉驾?

但这跟无罪也没半毛钱的关系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