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
黄景站起来后久久没有说话,张黎夏又提醒了一声。
“对于辩护人新提交的证据......”
黄景迟疑了一会儿,还是开口了:
“对证据一、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的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其客观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五、证据六的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和客观性均有异议。”
虽然心态已经悄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黄景没有忘记自己身为一个公诉人的职责,依旧是极为专业的发表了质证意见。
不然的话,难道你要让公诉人当庭说他认为被告人无罪吗?
“尤其是对那段录音,就算提交了录音笔,就算录音是真实的,但该录音属于偷录,取得手段不合法,公诉人认为该证据存在极大瑕疵。”
听到这里,任真忍不住打断了他:“虽然录音是偷录的,但法律似乎并没有规定偷录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吧?”
黄景一滞,立马反应过来。
在数年之前,以偷录手段取得证据的,确实属于非法证据。
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此类证据如果想被法庭认可,是需要给出合理解释,说明其采取此种形式的原因,再由法官做出判断是否认可。
而且那个时期,采用这种手段取证的,大多是迫不得已的执法方。
但那是以前。
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之后,现在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偷录的录音都可以直接作为证据提交。
在以前办案的思维惯性下,黄景下意识的就把任真提交的录音当做了非法证据。
毕竟有几个律师会亲自取证啊?
哪有你这么认真的?
做个案子几个钱啊,有必要这么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偷录的录音资料,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这个世界的法律,任真钻研了很久。
自然不可能犯这种低级错误。
这是他做案子的一贯作风。
这么关键的证据,但凡有任何一丁点被法官驳回的可能,任真就不会把它拿到法庭上来。
这段录音现在肯定会被作为证据采纳,无非就是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有关这段录音的讨论,暂时跳过,公诉人可以继续发表质证意见。”
眼看局面有僵住的趋势,张黎夏及时做出了决定。
任真点点头,不再说话。
被任真打断之后,黄景的接下来的质证明显低落了很多。
“好,那法庭调查环节就进行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