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罗晓卫此时也已经在心里盘算,似乎庭审结束后没有补交证据的必要了?
之前把心思都放在故意杀人上了,对这个妨害公务本来想着就顺带一提,现在任真直接搬出法条,罗晓卫自己都觉得好像妨害公务是成立不了了。
“妨害公务还有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实施阻碍行为,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如果案发当日城管们并不是在执行职务,那么被告人秦英杰的阻碍行为就更无从谈起了。
另一个则是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虽然秦英杰使用了刀具,但其本意是不让城管们收走他的三轮车,并没有威胁的意思,并且其在使用刀具时一直在央求周围的城管,手中虽然有刀,但根本无法被认定为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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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管们没有搭理他,直接把三轮车搬走也能得出这个结论,如果秦英杰真的使用了暴力,城管们要做的,肯定是先把他制服,而非拖走他的三轮车。”
任真观察了一下各方反应,最终看向公诉席:
“综上,城管们在案发当天的执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存在瑕疵,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因此被告人秦英杰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那关于妨害公务,辩护人就说到这里吧。”
虽然任真已经尽量简洁,但还是花费了不少篇幅论述,法官就催着往下进行了:
“关于公诉人指控的另一个罪名,辩护人有没有不同意见?”
“有。”
任真的回答让罗晓卫眼前一条,伱对故意杀人也有意见?
“我们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放在本案中,按照公诉人的指控,就是秦英杰在持刀刺向被害人的时候,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我们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同时出发,不但要考虑到行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还要综合对案发时的客观情况与整个案发过程进行分析。
根据在案证据我们可以看到,秦英杰刺中李世中的刀,是他平时用来切香肠的,经过调查我们得知,这把刀是他花几块钱在早市买的。
这样一把刀它的质量如何,我想不言而喻。
而且混乱之中,秦英杰甚至不知道他是否刺中、刺中了什么位置,秦英杰的身高比李世中略高三四公分,从他们二人的身高对比、案发当时的相对位置以及监控录像中看到的秦英杰反手握刀姿势,从上而下斜划一刀,只是因为这个姿势对于秦英杰来说最顺手,而不是他有刺中他人的故意,更不要说杀人。
至于被告人秦英杰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持什么样的态度,在案发后秦英杰曾经逃走几天后自首。
在他逃走的这几天之间,曾经向朋友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李世中的死亡后果,对该死亡后果主观上更不存在任何希望或者放任一说。”
任真看了一眼审判席,几名法官们此时一个个表情严肃,像是正在思考的样子,犹豫了一下,继续说了下去:
“而且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告秦英杰与被害人李世中素不相识,此前更是不可能存在什么过节,只是因为案发现场太过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
秦英杰担心的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还有自己的人身可能会受到强制,因此是在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
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录像看,被告人秦英杰在第二次进入现场还曾经经过李世中的身边,并没有对李世中实施任何行为。
当然,我并不是为给秦英杰开脱,说他不是犯罪,只是综合以上来看,秦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在奔跑逃离的途中,顺手挥出一刀。
这一刀构成犯罪没有疑问,但是绝对不构成故意杀人。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诉人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世中的故意,于情不通,于理不合。”
“人都死了你跟我说他不是杀人?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
这样的人也能当律师?这样的人也能站在法庭上给杀人犯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