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4章 我手中有些股票

“我跟他确实是朋友, 但是也只是生意上的朋友而已, 无非就是我代持了一些他们公司的股票。

就这么个关系。”

叶小天点点头,有些股东确实会找机构代持自己的股票,这种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较为常见。

通过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后者在法律和公司登记中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出现,而前者则保留对股份的实际控制权和收益权。

对于一些高净值人士、公众人物或企业高管来说,公开持有大量股份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关注或安全风险。通过机构代持,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避免敏感信息泄露,减少外界干扰。

某些行业或地区存在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或是对特定身份(如公务员、国有企业员工等)投资经商有明确禁止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参与投资或享受投资收益,这些受限主体可能会选择让信誉良好的机构代持其股票,以规避直接违反法规的风险。

初创公司或新兴企业在发展初期,为了提升自身形象并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和支持,有时会选择邀请知名人士或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个人作为名义上的股东,虽然这些人并不真正出资,但他们的加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增信添彩,有利于市场推广和融资活动。

孙谋远的公司在本省内很出名, 有人找他帮忙代持也很正常。

而有些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定可能不允许现任管理层成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出于利益冲突考虑而限制某些类型的交易,这个时候,管理层成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资平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来间接持有股票,既遵守了规则又能实现个人投资目的。

不管怎么说,孙谋远手中有股票这一点叶小天并不奇怪。

不过有一点叶小天还是比较疑惑,机构作为代持股东,是否拥有决定卖出股票的权利,取决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

原则上,实际出资人是真正享有股权权益的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权、表决权等,因此,关于是否卖出股票这样的重大决策通常应由实际出资人作出。

如果实际出资人明确授予了名义出资人在特定条件下的处分权限,例如在某个价格区间内可以自由买卖,则名义出资人可以在该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利,但是,这种授权必须是清晰、具体且合法有效的。

如果没有得到实际出资人的许可而擅自处置股份,名义出资人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权处分。根据相关法律,若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这些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孙总,你确定你可以把手中的股票借给我?”

他可不想到时候出现什么法律的纠纷。